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机会,也为大众拓宽投资路径,实现国内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在摸索门径的同时加速建章立制,完善退市相关保障制度。退市常态化是维护我国资本市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的手段之一,对资本市场现有参与主体具有一定的制衡和促进作用,退市制度的落实,也是筑牢投资者保护的根基。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风险。作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应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退市相关规定。根据《厦门证监局关于常态化开展退市中的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的通知》,公司特向投资者普及新规下的退市风险警示相关内容,供广大投资者学习。
一、
退市与风险警示概述
1.1退市概述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股票因为各种原因不再挂牌交易的行为。
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和主动终止上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四类情形。
1.2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程序审议和决定其股票风险警示事宜。
风险警示包括提示存在强制退市风险的风险警示和提示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二、
新规下退市指标与风险警示
1.1新规下各项指标的优化及新增
退市新规已全面优化四类强制退市指标体系,旨为退市指标更加多元化。
新规相关在财务类强制退市新增2项优化指标:1、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此处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此项内容是防止公司通过“招收入”规避退市标准;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财务造假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加大劣质公司出清力度新规明确上市公司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的,下一年度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之间交叉适用,对上市公司因触及净利润加营业收入的组合指标、净资产指标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中任一情形被实施*ST的,在次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仍触及上述任一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因财务类指标被实施*ST的公司,次一年度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也将终止上市。
在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中,新增1项优化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市值低于3亿元指标。
退市新规在规范类强制退市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对年报或半年报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两项指标。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方面,加大对重大违法公司的打击力度,新增造假金额加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标,从净利润、利润总额和资产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
主板退市新规中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型退市指标,其中营业收入扣除项包括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1.2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深交所将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四)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或者仅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五)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六)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七)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主板上市公司触及下列财务类指标,深交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下列情况,深交所对其股票实施规范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
(三)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规定,出现下列情形,深交所对其股票以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深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及定期报告相关办理指南、公告格式,将退市风险揭示前移至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